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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果蔬”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3-06-22 21:59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农产品品牌建设,规范“蓝田果蔬”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增强蓝田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整体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蓝田果蔬”品牌是我县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品牌设计为打造绿色健康的“大西安”菜篮子形象,可为我县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公共使用。在县域范围内,对品种品质管理严格,产品安全优质,通过相关检测和认证,生产过程可追溯,产品可以代表“蓝田果蔬”绿色健康的品牌形象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品牌,并共同建设和维护该品牌,严禁以次充好等损害品牌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   “蓝田果蔬”品牌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择优、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蓝田果蔬”品牌授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蓝田县辖区内农产品“蓝田果蔬”品牌申请的初审、公示和日常使用等工作,对品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报使用“蓝田果蔬”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原产地均在蓝田县境内;

(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农残检测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其生产过程接受蓝田县农业农村局的日常监管;

(三)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并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记录规范,在各种品质评奖中获奖者可以申报使用。

(四)近3年来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媒体曝光。

第六条   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七条   需要使用“蓝田果蔬”品牌的主体向蓝田县“蓝田果蔬”品牌认定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符合条件后授权使用。

经授权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蓝田果蔬”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文字、图案或组合。

经授权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有恶意诋毁蓝田果蔬”区域公用品牌形象的行为。

经授权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公用品牌标识擅自交给未被授权的企业或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   “蓝田果蔬”品牌使用实行动态管理,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期满重新申请。品牌持有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经授权使用“蓝田果蔬”品牌的;

(二)有以次充好、不接受日常监管等行为的;

(三)产品质量不达标,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二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十三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使用蓝田果蔬”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个人、合作社、企业以及电商、微商、包装印制单位、广告宣传单位、运输单位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蓝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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